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90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90号

当事人:*立均,性别:男,住址:奉化区锦屏街道西圃村***号。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立均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2月至4月在奉化区尚田街道鸣雁村“无线岙”山塘水库整治工程中,擅自开采塘渣资源1600立方米。经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塘渣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当事人非法采挖塘渣资源价值为8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当事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6000元;合计96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