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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42197906J/2021-121531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国防工业,航天、航空,信息产业(含电信)
发文字号 奉经信〔2021〕44号 发文日期 2021-10-12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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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宁波市奉化区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和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推进产业创新,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文件中的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和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 奉化区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奖补对象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下同)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奖励。

(二)对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6%、10%、1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经评审列入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且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15%、20%、2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规政〔2021〕86号),项目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列入为国家级和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计划后,按计划建设完成,经宁波市经信局竣工验收、财务核查,根据宁波市财政就国家级和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下达的资金拨付文件,按市级补助额1:1进行配套补助。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为制造业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产业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备案(核准);项目建设期应与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相一致,且均需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项目应列入当年的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额包括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投资四部分

(一)产业投资项目: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配套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能物流、智能仓储、智慧用电、安全生产、生产用模具等配套设备。

环保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噪音等污染防治设备、监测设备等。

外购技术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等。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智能制造装备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等智能装备。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设备。

外购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由区经信局另行发文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 (街道) 、开发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区经信局列入区级项目计划。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应经预评审方可列入区级项目计划,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视作列入区级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验收和资金下达

(一)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

(二)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送区经信局。

(三)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发文,拨付补助资金。其中,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参考《宁波市智能制造相关项目标准细则(试行)》(甬经信产数〔2021〕81号)制订验收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四)项目的竣工申报文件由区经信局另行发文通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要严格按备案(核准)的建设进度来实施,按期竣工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确实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竣工,企业应在原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竣工前一个月,向区经信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同意后予以延期竣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和补助。技术改造项目最长延期3个月,新建项目最长延期6个月。

(二)项目实际情况应与申报时的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基本一致,且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总额必须达到计划的70%以上;设备(技术)投资额比计划减少30%以上,但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区经信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竣工验收和补助。

(三)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且该单位在本轮政策期内不得享受财政奖补。

(四)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项目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补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项目的投资额必须全部发生在备案(核准)建设期内或经批准的项目调整日期内。

(二)项目计算补助的投资额不包括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自制设备指能够完成一个特定任务的由多个部件组成的联合装置,在财务上须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对自制设备及模具等如要记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其中自制设备还需要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

(四)技术转让投入,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相关发票列入无形资产账目。

(五)购置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的发票应全额开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支付金额60%(含)及以上的,按发票上的金额全额计算;支付金额60%以下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投资额。

(六)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设备最终归属项目所属单位;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

(七)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设备,须提供设备购置票据,且购置票据日期应距设备生产或出厂日期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设备转让。

(八)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的运费、安装费、淘汰设备、辅助设备(如车辆、电力设施、货梯、空调、电脑、投影仪、起重机、行车、锅炉等)以及单价2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不计入投资额,不予补助。

(九)项目竣工后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必须在项目公司奉化区域内的厂区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期应和项目建设期一致)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十)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计入投资额,不予补助。

(十一)同一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除原政策条款中明确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涉及多项优惠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约定执行。

(十二)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产业投资项目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