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启波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严*波:

本局对你的无证开采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我局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34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

经我局查实,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3月17日至3月19日、2021年5月4日至5月6日在奉化区莼湖街道许家村擅自开采塘渣资源,数量为558立方米,主要外运至公墓地修路、水库修路及宁波市奉化丰硕采砂场。经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塘渣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非法采挖塘渣资源价值为27900元。上述事实由你身份材料、你询问笔录、*斌刚询问笔录、*东旭询问笔录、*宽毅询问笔录、陈拥军询问笔录及车辆照片、*云囊询问笔录、*恒辉询问笔录、*浩辉询问笔录、*追东询问笔录、*伟询问笔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价格认证委托书、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库单等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你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79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2790元;共计3069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