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4197206058/2021-126923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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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自然资规〔2021〕227号 | 发文日期 | 2021-10-18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查处案卷是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经正式立案调查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而成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查处案卷包括:
(一)经正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
(二)作出不予处罚、不予立案或移送其他职能部门等处理决定的案件材料;
(三)其他应当形成案卷的案件材料。
职责分工和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队、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负责案件调查的承办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的立卷、案卷归档之前的总体管理及结案归档。
第五条 法规科负责案件审核、文书制作阶段的案卷具体管理,并在上述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案卷返还承办部门。
第六条 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将需要提交法院的案件材料彩色复印两套交法规科,由法规科负责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法律文书后,由法规科将相关法律文书移交承办部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承办的行政执法查处案件登记造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或已通过合法化方式消除违法状态的,或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的案件可办理结案。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完善并归档至局档案室。
第八条 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查处案卷的汇总登记。承办部门应在案卷归档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归档案卷信息报法规科备案。
第九条 档案室负责案卷归档之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记、保管储存、数字化建档及查询利用等。
第十条 承办部门与法规科之间、承办部门与档案室之间应做好案卷的交接登记工作。案卷移交时应提供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应清点档案数量和卷内文件材料,并且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在案卷归档前,因其他工作原因产生案卷临时借调的,应由案卷当时的具体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交接手续。
案卷制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查处案卷应一案一卷。
第十三条 案卷归档前,承办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标准制作卷内材料,应确保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书写工整、顺序规范。
第十四条 卷内收录的材料应基本为原件。向其他个人或单位调取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提供人,并由提供人与调取人签名。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分类准确、组卷合理、顺序规范。
第十六条 已实行数字化平台办理的案件,在案卷移交归档前,应按规定完成数字化平台上的材料上传并点结。
案卷利用
第十七条 案卷归档后,档案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应在档案查询室进行,并实行档案利用登记制。案卷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外借的,须经相关科(室)、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局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档案信息。对不在系统权限范围内或查阅不到的档案,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到档案查询室查询。
第二十条 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律师证等),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后,按档案查询有关规定在档案查询室内查询、复印开放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查阅人必须与被查档案有直接关系,与查阅人无关的档案,不予查阅。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