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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71U/2021-122128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1-10-21

@零售药店 电子处方服务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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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零售药店:

为能给顾客或患者购买药品提供安全、有效、快捷的电子处方服务,有效化解处方药销售与处方来源的矛盾,特制订《宁波市奉化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规范》(试行),以下是内容摘要,希望大家遵照执行。

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药店应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合法、合适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应审核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他汀类药品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泌尿外科、男性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和老年科,以及心血管、男性病及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具有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可以开具经过评估后的该类药品处方。互联网诊疗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相应证明)

(二)药店通过互联网销售(线上)药品,如果是自建网站的,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审核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饿了么等)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应审核第三方平台是否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签订责任明确的合作协议。

(三)药店开展电子处方服务应事先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同意,首诊患者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电子处方,限于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开具的处方,不包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药品的处方和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的处方。

(四)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敏感物品(高锰酸钾制剂、过氧化氢溶液)、冷藏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和企业不具备储运销售条件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五)电子处方应在售药前当场开具,开方过程应让顾客参与,须由本人出示身份证后按规定流程操作(确有困难的,可由店员指导完成),严禁店员顶替顾客问诊索取处方或开具虚假电子处方。

(六)销售电子处方上开具的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

(七)药品销售完毕,应打印销售凭证给顾客,销售数据真实可追溯,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如有顾客反映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执行,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八)电子处方及诊疗服务相关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存。电子处方及诊疗服务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顾客和患者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九)具备条件的药店,提供24小时接单、配送及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