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22092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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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0-22 |
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 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各区县(市)要按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