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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要求及《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商讨后,现将2021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基本申报条件

由单位自主评聘或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县属医疗卫生机构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下同)。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1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职年限)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资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非自主评聘的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要求。自主评聘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标准制定破格条件。

(四)论文、科研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非自主评聘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论文、科研项目等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非自主评聘单位破格申报人员,如需对应破格条件中的论文要求,论文仍按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年版)》确定的期刊目录和级别执行(不含2017年及以后认定的非法期刊)。

(五)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六)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七)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八)基层服务

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申报评审。

(九)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十)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十一)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6.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7.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单位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除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事业单位没有高级岗位空缺数的,不得推荐。

3、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4、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仍参照《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执行。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予以倾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掌握。单位在推荐或自主评聘时,要结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根据(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的几种倾斜政策,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实施范围、评价办法,既要充分肯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贡献,也要兼顾其他抗疫人员的平衡。确定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人员范围时,要做好单位人员现状分析和岗位规划,既考虑当下又兼顾长远。推荐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政策都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公开。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抗疫工作岗位、工作时长、享受的职称倾斜政策等。

四、自主评聘单位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岗位使用规划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发展实际,结合单位现有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卫技和非卫技以及医、药、护、技不同专业高级岗位数量,岗位数量向一线岗位和紧缺岗位倾斜。原则上应在高级岗位空岗数的三分之一(需减去待聘人数)比例进行申报推荐开展评聘工作。

(二)制定评聘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按照不低于《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要求,结合实际,自主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结合不同岗位专业特点设置相应考核指标,与医务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挂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聘办法,评聘标准及量化评分应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科研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教学带教、日常考核、加分扣分项等内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征求职能科室、申报人员所在科室以及党支部负责人意见,出具医德医风鉴定。

(三)组建评聘机构

自主评聘单位按评聘方案中的专家库组建原则,组建本单位自主评聘专家库,专家信息至少于评审前七天录入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卫技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7人。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护理、医技或公共卫生等若干专业审议组,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业审议组根据同行评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外单位专家。如申报评聘对象较少,可不设置专业审议组。评聘委员会和审议组须在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抽取产生。

(四)制定完善评聘方案

自主评聘单位制定完善年度评聘方案,应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评聘程序、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等。评聘方案需广泛听取职工、党支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自主评聘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评聘工作。

(五)规范评聘工作程序

评聘工作包括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审查、评前全信息公示、专业审议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拟聘人选公示、公布聘任文件、颁发聘书等程序。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投票实行记名投票,经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评前评后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公示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召开聘任会议确定聘任人选,予以聘任。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评聘结果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含电子数据)备案。公示有异议的,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聘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一并书面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

五、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申报程序和要求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从今年起,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https://zcps.rlsbt.zj.gov.cn),按业绩档案目录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2021年度宁波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选择奉化区受理点。网上操作办法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申请,在单位内部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单位要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推荐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同意推荐报送至受理点。同时,单位对享受职称倾斜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线下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2021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见附件3)

(三)受理点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区卫生健康局实行按比例推荐,以县域为单位,分县级正高、县级副高、县以下正高、县以下副高四个系列,按其空岗数的三分之一(需减去待聘人数)比例进行申报推荐。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推荐,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今年继续对参评者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占60%),同时体现在A、B、C、D、E分类中。A类为特别优秀,B类为优秀,C类为优良,D类为良好,E类为一般,每类各占推荐参评者的20%。

(四)资格复审并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卫生健康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评审阶段。资格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公示查实有问题的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五)缴纳评审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申报人员经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复审通过,请各地、各单位统一收齐后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未缴费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六)上报评审表。申报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至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各申报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规范申报。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完整,突出代表性,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上传资料有误或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审核、推荐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严把资格审核关,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申报工作质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要求,务必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至受理点。

3、非自主评聘单位请于11月22日前将同意推荐的人员通过申报平台上报至区卫生健康局。同时需线下报送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2021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1份(含电子版)、《推荐意见》1份。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又是首次使用新的职称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有较大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规范评聘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职称申报平台操作问题,请先查看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常见问题”,咨询电话:0571-88808880或0571-87081632。

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区卫生健康局人才工作科联系。联系人:朱洁琼;联系电话:88522927。

附件:1.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2.个人申报材料要求及网上操作办法

3.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4.奉化区实行自主评聘改革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5.非自主评聘单位申报相关表格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11日

2021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关表格.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