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居者有其屋” 我区颁发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11月10日,我区颁发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居住权登记工作落地实施。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以合同、遗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力。接到当事人咨询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居住权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客体和登记内容等相关规定,指导当事人明确居住方式、居住范围、居住期限,并仔细核对相关要件材料,在1小时内办结了该件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目前,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开放办理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丰富居民住房形式、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迈出重要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