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残疾人体育训练教练公告

为加强我区残疾人体育和康复事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联合会下属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事业编制残疾人体育训练教练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紧缺岗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等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具体条件和相关事项说明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

招聘单位

经费形式

招聘岗位

岗位类别

招聘人数

岗位职责

学历学位

专业要求

年龄

招聘范围

其他条件

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中心

全额拨款

体育训练教练

专技

1

残疾人体育训练教练,残疾人康复事务管理。

大专及以上学历

专业不限

35周岁及以下

(1985年12月3日及以后出生)

浙江省户籍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曾获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奥运会个人或团体冠军;具有残疾人管理服务、体育训练相关工作经历;肢体残疾四级,能正常履职。

(二)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不含高校就学落户)取得时间以及工作经历(不含就学期间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日(含)。

(三)报考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12月3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本区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解聘(或解除人事关系)后才能报考。

(五)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12月3日0:00-12月7日24:00。

2.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电子邮箱方式报名。符合应聘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要求资料的电子文档(建议考生将资料整理成PDF文档),发送至报名邮箱fhrssyk@126.com 。

3.资料要求

(1)考生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站,下载并填写好《残疾人体育训练教练岗位报名表》(附件1);

(2)户口本(集体户口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残疾人证、获奖证书、工作经历等与招聘条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4)以上三项资料均为电子版。考生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应聘岗位所需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4.指标审核

根据以往奉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情况,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残联研究,确定本次招聘岗位为紧缺岗位,紧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和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1:1的,则相应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岗位取消招聘计划情况在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站上公布。

5.审查结果告知

本次招聘将于12月10日下午5:00前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告知通过资格初审人员,未通过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二)招聘方式

1.考试形式及成绩计算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直接面试方式。面试成绩即为最终成绩,按面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2.资格复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对资格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初定12月25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2)、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已获取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残疾人证、获奖证书、工作经历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3.面试

面试时间:初定12月25日下午,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考生健康申报表》,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面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方式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公示”栏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及相关事项在宁波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另行公布。入围体检对象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具体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四)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在办理聘用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递补规定

1.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合格、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签发之日前书面提出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均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2.截止聘用通知签发之日,以后因故造成拟聘用岗位空缺的,均不作递补。

五、疫情防控措施     

1.本次招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2.考生应在招聘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号标记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在进入考点或资格复审现场后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等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4.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此次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行程卡”异常的考生,以及14天内有本地疫情省份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此次考试。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人员(该省无本地疫情)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5.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经过“14+7+7”隔离和观察,并提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6.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招聘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7.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省外考生或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考生在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时,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招聘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招聘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招聘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8681510、88570527。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9286212。

附件:

1.残疾人体育训练教练岗位报名表.doc

2.考生健康申报表.docx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