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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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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对现行的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或者与当前形势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奉政发〔2021〕9号)第三部分“对新引进全国百强、省20强旅行社落户奉化,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的,营业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2%和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条款。另外对《关于实施新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奉政发〔2000〕96号)等75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或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或适用期已过的,或者与当前形势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王浩通

联系方式:0574-89286053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