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MB19702015/2021-129661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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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医保〔2021〕38号 | 发文日期 | 2021-12-14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44号)精神,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补缴办法
(一)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及一次性补缴办法按原政策执行。延缴人员延缴基数按延缴时执行的征缴依据(选择住院医保待遇的,按延缴时执行的征缴依据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
(二)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20年。
1、年限核定办法
(1)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宁波市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市外转入年限。
(2)对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进行系数调节,调节系数=调整后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调整前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按系数调节后核定的缴费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3)2021年7月1日(含)后在宁波市新参保的参保人(含转出后又重新转入的),其外地转入的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不予上述系数调节核定。
2、缴费办法
退休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征缴依据的90%确定,缴费比例为8%,不补建个人账户。
(2)按月延缴的,延缴基数按延缴时执行的征缴依据确定,缴费比例按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余下部分的年限。
(三)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采用按新老政策计算补缴金额孰低法,确定年限不足补缴或延缴办法。确定按新政策补缴的,补缴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征缴依据的90%确定,补缴比例为9%,不补建个人账户。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4.5%,大病救助金缴费比例调整为1%。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