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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26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26号
当事人一:竺密飞,性别:女,住址:奉化区大堰镇。
当事人二:董建龙,性别:男,住址:奉化区大堰镇。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竺密飞、董建龙系夫妻关系,俩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8月起在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村老石塘山地块建造房屋,至2021年1月建成砖混结构配电房一间、砖混结构平房一幢、简易棚一间、砖混结构厂房四幢、水泥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现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俩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144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25平方米,建筑面积825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采矿用地1439平方米及农村居民点用地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采矿用地1439平方米及村庄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竺密飞身份证复印件、董建龙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竺密飞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俩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过和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一份,证明俩当事人所占土地的位置、建造情况等事实;
4、违法用地勘测图一份,证明俩当事人所占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5、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年-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规划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7、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俩当事人所占土地的现场状况;
8、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所占土地来源;
9、影像图七份,证明俩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情况;
10、奉化市农林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复印件、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罚没款专用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地块北侧土地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俩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采矿用地及村庄,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4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4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440元,由俩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