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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32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32号
当事人:宁波市广利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孟永,住所:奉化区锦屏街道西溪村南11号。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宁波市广利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5月起在奉化区锦屏街道西溪村沙石谭地块搭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设施,建造材料堆放场地,至同年9月完工。现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5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45平方米,建筑面积245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坑塘水面4139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879平方米及新增一般农田112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坑塘水面4139平方米、水田879平方米及村庄112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孟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胡锋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胡锋达接受本案调查及处理的事实;
3、代理人胡锋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过和基本情况;
4、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位置、建造情况等事实;
5、违法用地勘测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6、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年-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规划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8、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现场状况;
9、影像局部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情况;
10、生产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宁波市奉化区广利新型建筑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来源;
11、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小区装修垃圾审核表复印件十份、申请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垃圾清运的事实;
12、宗地资料册复印件一份,证明部分租得土地经合法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坑塘水面、水田及村庄,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占用村庄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坑塘水面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30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130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879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637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4139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8278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12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20元;共计1102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