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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37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37号
当事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世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
经我局查实,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宁波众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取得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Ⅱ-03b地块土建工程。之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11月初起超出项目范围在项目南侧及西侧地块搭建临时工棚,至同年12月完工,用于工人居住。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37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60平方米,建筑面积2680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城镇用地310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52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坑塘水面62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5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城市3060平方米及坑塘水面669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世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吴国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吴国峰接受本案调查及处理的事实;
3、代理人吴国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过和基本情况;
4、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位置、建造情况等事实;
5、违法用地勘测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6、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现场状况;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年-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规划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8、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9、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造临时工棚系用于其分包所得项目施工的工人居住的事实;
10、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所占土地现状为城市及坑塘水面,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城市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坑塘水面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29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坑塘水面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08平方米城镇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3060平方米城市处以每平方米10元,计3060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669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3380元;共计439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