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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49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49号
当事人:*渝,性别:男,住址:浙江省嵊州市北漳镇。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渝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8月起在奉化区溪口镇后葛村大岙工业园区内建造道路、配套设施和排水沟渠。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林地463平方米、园地135平方米及一般农田2402平方米。但因该地块其中459平方米土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管控要求,已纳入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符合申报规划额度的条件,故符合过渡期内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463平方米和村庄2537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和村庄,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其他林地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村庄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4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463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26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537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5370元;共计346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