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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51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51号
当事人:宁波奉化成明广告工作室,经营者:*红明,住所:奉化区岳林街道。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宁波奉化成明广告工作室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初起在奉化区莼湖街道河泊所村搭建临时板房,至2021年6月底完工。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329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07平方米,建筑面积3054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坑塘水面。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坑塘水面,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99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9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2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59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