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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57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57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玖华,住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11月中旬起在奉化区岳林街道新鲍村、斯张村、周家村土地上建设柏香路道路工程,至2021年8月完工。该道路工程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22662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1063平方米及新增城镇用地21599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4526平方米、旱地4044平方米、其他林地9319平方米、沟渠148平方米、工业用地779平方米、农村道路3269平方米及河流水面577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旱地、其他林地、沟渠、工业用地、农村道路及河流水面,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水田及旱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占用其他林地、沟渠及农村道路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工业用地及河流水面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66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662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4526平方米水田及4044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5710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9319平方米其他林地、148平方米沟渠、3269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5472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779平方米工业用地、577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3560元;共计5253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