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27072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1〕64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成文日期 2021-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宁波市奉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响应分级

1.6 事故分级

1.7 监测与预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3.2 预案启动

3.3 信息报告

3.4 现场处置

3.5 响应调整

3.6 信息发布和通报

3.7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4.2 调查与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医疗卫生保障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资金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奉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5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进行调整。

(1)四级响应:发生过火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事故的,由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

(2)三级响应: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事故的,由消防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

(3)二级响应: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事故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启动本预案。

(4)一级响应: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事故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启动本预案。

1.6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II级)、较大火灾事故(III级)和一般火灾事故(IV)四级,详见附件。

1.7 监测与预警

1.7.1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逐步实现无线、有线和计算机三级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1.7.2 加强全区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开展辖区情况的“六熟悉”活动,加强专业救援队的执勤战备教育,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一旦发生大火,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

1.7.3 预警级别

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程度、扑灭火灾所需动用的力量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由相应指挥部发布。

2组织指挥体系

区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二级响应以上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区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作为全区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 区总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联系副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区水投集团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2.1.2 区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4)统一指挥全区二级响应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5)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6)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7)负责组建和调用区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8)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9)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宁波市人民政府,启动宁波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区灭火救援演练;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区经信局:组织协调灭火救援物资的生产,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

5.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6.区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加固工作。

7.区交通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工作;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评估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提出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11.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12.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14.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切断火灾事故现场供电电源,保障现场救援用电和应急照明。

15.区水投集团:负责公共供水范围内正常供水压力保障,做好事故现场损坏公共管网的修复工作;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水的排放;做好火灾现场公共供水设施和重要公共水工程的调度工作。

16.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受灾户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在区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区总指挥部派至事故现场的遂行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总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作战安全管控。

(4)保持与区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办事机构

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区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本区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区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由区专家组具体负责,区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3 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会同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小社会影响。

3.2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或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的,经区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同时,由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按本预案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移交指挥权并向区总指挥部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区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区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3.3信息报告

对于二级响应以上火灾事故,区总指挥部应及时地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进行续报。

3.4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事故危害范围和救援行动需要,划定警戒区,实施人员、交通等相关管制措施。

(2)人员物资疏散。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对重要物资采取安全保护或者转移措施。

(3)现场灭火救援。消防部门积极抢救人员生命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灭火、排烟、破拆等现场作业,快速消灭火灾。

(4)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病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登记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环境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5响应调整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启动区级相关专项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区县(市)安全时,区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由区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区县(市)政府。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3.6信息发布和通报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组织实施,切实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信息发布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具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7响应结束

火灾已扑灭、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救援处置参与单位在区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撤离,并办理工作交接后撤离。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护,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4 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4.2调查与评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发生与影响、决策与处置、保障与恢复等方面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及机制并做好汇报。

5 应急保障

5.1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3 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动至现场。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二级响应以上火灾事故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 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修订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网局级和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