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五)

来源:学习强国“浙江学习平台”

坚持从权利本位出发,坚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旨归,彰显了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人民性是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的显著特征。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谋划法治建设,牢牢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人民中心”“人民至上”,注重发挥法治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彰显出高度的为民情怀。他反复强调:“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所制定的法规,只有真正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所接受、所依赖。”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我国宪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他还说过:“比如说,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就是要先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起来,为此不断出台完善政策和制度,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允许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参与分配。”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就残疾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作出了诸多阐述和强调。他指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一系列关于权利保障的重要论述,很多都可以追溯到他在浙江工作期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比如,2012年12月,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坚持从依法用权入手,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十分注重法治的实践运用,用法治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法律从“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机统一,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的共同信仰。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他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他还指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要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的现象。“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他还多次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他在一次调研时指出,“基层干部要坚决依法办事,以法治的形象,引导群众树立遵章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各项工作与处理各项事务,并不断拓展其思想内涵。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的高频词。比如,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2015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坚持从权力制约中发力,落实“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法治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法治的正确实施,需要有效的依法监督。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蕴含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丰富内涵,体现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依法监督的闭环过程。这反映了习近平同志对权力本质属性和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正是这样,法治浙江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对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清醒的认知,他反复强调,“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他指出,“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这个重要问题,自觉做到用权为公而不为私”,“要遵守权力使用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讲民主,进行决策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他还引用邓小平同志的话告诫说:“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他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及公职人员都必须牢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针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方式、手段和途径,从制度上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高度重视对权力的依法监督,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特点。他反复强调,“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是引领法治实践的“导航仪”。十多年来,历届浙江省委、省政府始终运用这一科学思维方法指导新的实践,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取得了丰富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通过重点加强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性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推进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在依法行政、实现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全国司法领域改革贡献了许多创新经验。坚持法治化社会治理导向,成为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