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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3790N/2021-111477 组配分类 收费项目(价格监测) 主题分类 物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区粮食物资局、区支援合作局) 发文日期 2021-02-19

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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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发改价〔2021〕4号

宁波市奉化区殡仪馆:

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适应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宁波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宁波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甬民政〔2019〕67号)和《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0〕50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骨灰寄存、遗体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和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等因素从严制定,并适时调整。捡灰炉火化费的收取应扣除相应财政补助部分。属于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可按“接尸车辆消毒”每辆车30元/次、“遗体临时告别室”185元/场、“火化前转(抬)尸服务”50元/具、“一次性隔离布”20元/块、“骨灰袋”15元/只的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不属于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可按上述标准收费。其它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殡仪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确保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基础上,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项目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或个性化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单位与丧属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你单位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主选择,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未经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

五、实行殡仪服务收费惠民措施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施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殡仪基本服务免费,具体免费实施对象、免费项目范围以及各项惠民殡葬政策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奉政发〔201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奉民发〔2018〕113号)等文件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奉价费〔2008〕20号)、《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奉价费〔2008〕26号)、《关于核定遗体火化观瞻专用厅收费标准的批复》(奉价费〔2010〕12号)、《关于重新核定奉化市殡仪馆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奉价费〔2012〕16号)、《关于核定消毒费等标准的批复》(奉价费〔2013〕13号)和《宁波市奉化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区殡仪馆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奉价费〔201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docx



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