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4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4号

当事人:毛**,住所:奉化区锦屏街道。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毛**未经依法批准,于2003年9月起在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村建造房屋,至2004年10月建成一层砖混结构厂房三幢、一层砖混结构门卫办公用房一幢、食堂一幢、简易钢棚两幢,筑四周围墙,并在场地内浇筑水泥地。2009年至2011年期间,当事人又在场地内东西两侧共搭建钢棚两幢。经奉化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4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460平方米,建筑面积3460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农民居民点4324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农村居民点4286平方米、有林地9平方米及果园29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且鉴于该单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涉及依法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执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2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2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32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297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