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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波市奉化区花木迁移评估补偿政策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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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花木迁移政策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花木栽种、销售和补偿的实际,就花木评估及迁移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方案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2020年4月24日发布)。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2020年5月18日发布)。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2021年1月19日)。

5.《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下发<奉化市花木迁移费用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奉土资(2012)76号,2012年8月7日发布)

三、 方案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九方面内容,具体为:

1、补偿原则。坚持科学评估,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费用包干,风险自负的原则。

2、补偿范围。(1)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花木迁移费用补偿;(2)政策处理涉及的花木,按种植时间分原始种植、新种、抢种三大类;(3)抢种花木迁移费不予补偿;(4)严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花木,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后种植的不予补偿;(5)带盆的盆栽花木按劳务搬迁费进行补偿。

3、分类标准。(1)名贵花木:指单价在5000元/株及以上的;(2)大型苗木: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对应测量位置在离地1.2米处;若既为大型乔木且价值在5000元/株以上的,按名贵花木的标准给予补偿;(3)普通苗木:除了名贵花木和大型苗木以外的苗木;(4)树桩类花木:特指未上盆的树桩,主干被修剪或不带树冠的花木;(5)造型类花木:如五针松、罗汉松、紫薇、杜鹃等;(6)色块小苗:指成批种植的色块小苗。

4、补偿标准。参见下面表格:

宁波市奉化区花木迁移费补偿指导标准

分类标准

单位

原始种植补偿价格(迁移费)

新种补偿价格(迁移费)

名贵花木

5000元以下按评估费的

30%补偿,5000元以上按

评估费的13%补偿

5000元以下按评估费的

20%补偿,5000元以上按

评估费的10%补偿

大型苗木

普通苗木

按评估价的30%补偿

按评估价的20%补偿

树桩类

花木

5000元以下按评估费的20%补偿,

5000元以上按评估费的10%补偿

造型类

花木

色块小苗

最高10000元

盆栽花木

按劳务搬迁费补偿

1、原始种植花木: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发出之前已经种植超过12个月的花木;

2、新种花木: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发出之前12个月内种植的花木;

3、原始种植、新种花木迁移费补偿亩均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一级区片综合地价7.2万元/亩。确需超过最高限额进行补偿的特殊情况,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花木价格需经评估后确定,抢种抢栽不予补偿。

5、评估机构的确定。(1)花木迁移评估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须由评估专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2)建立花木评估机构备案准入制度。(3)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各镇(街道)符合采购标准的花木迁移评估项目须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并在备案的入围评估机构中按规定进行选择。

6、组织实施。(1)原始种植与新种、抢种的区分界定,由镇(街道)会同评估机构根据影像和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以及正常的种植密度予以界定,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加以确定。(2)设立花木评估参考价格。(3)属地镇(街道)负责花木迁移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应对规划建设的地块通过调查、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摸清底数并建立档案。(4)评估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迁移花木进行评估。

7、监督措施。(1)建立花木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区纪委、采购办应加强对花木评估报告的抽查,特别是重大项目评估报告的质量抽查。(2)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效果。(3)各镇(街道)应在征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公开花木迁移费用分户补偿的结果,以接受花木迁移户的监督。

8、争议处理。花木迁移户对花木迁移费用补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镇(街道)申请复核,镇(街道)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如复核结果改变的,由镇(街道)承担,复核结果保持不变的,由申请人支付。

9、其他。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下发<奉化市花木迁移费用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奉土资〔2012〕76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解读人:卓科荣、郭继先

联系方式:0574-88595457, 0574-88518269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花木迁移补偿费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