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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1786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土地,农业,林业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21〕2号 发文日期 2021-03-02 成文日期 2021-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0-2021-0002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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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经济作物包括:单年生农作物(含水稻、小麦、油菜、草籽等粮油作物及蔬菜类)、果树类等(详见附件1);地上附着物包括:三舍、围墙、大棚、鱼塘、坟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2)。

二、花木类作物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迁移费补偿,最高不得超过72000元/亩。花木分类标准及含义、花木迁移费补偿指导标准具体参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花木迁补偿费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奉政办发〔2021〕10号)执行。

三、已对花木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征地和建设。

四、拆迁人对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审批等权属资料情况、政策确定可补偿安置面积和对象。根据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房屋重置价格、住宅房屋结构登记修正系数、房屋装修评估标准等结合成新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本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具体政策参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五、附件内未涉及的其它特殊青苗、地上附着物或涉及名特优新的果树、农作物的,由镇(街道)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经评估后合理确定补偿价格。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

六、因建设需要,占用、借用集体土地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已报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4〕174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奉政发〔2017〕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青苗补偿费指导标准

附件2:宁波市奉化区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指导标准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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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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