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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4210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1-03-15

    为推进我区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我局对《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奉政发〔2017〕270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23日前反馈至我局。

    地址:奉化区大成路2号  邮编:315500

    联系电话:0574-88590585(传真)

    邮箱:fhlygh@163.com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15日

    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区委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构建“一山一湾三江三库百村”全域旅游格局,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旅游项目投资

    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的非政府性旅游项目,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和决算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省级A级景区村庄、省级产业融合基地等新(改)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等非政府性投建的基础设施,符合旅游规划要求的,经认定和审计后,每项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在符合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对低丘缓坡旅游项目,积极探索点状供地。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乡村旅游。深化农村闲置宅基地激活利用改革,加大林地、园地、岸线、岛屿、海域、空域等旅游项目用地创新。

    三、支持旅游强企落户

    对新引进全国百强、省20强旅行社落户奉化,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的,营业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地方贡献部分的2%和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20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管理公司,并已开业经营,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入规模企业名单后,首次营业额突破1000万元的(以统计局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旅游企业总部落户奉化,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总部企业的,参照区“关于鼓励总部经济落户招商引税的扶持政策”执行。

    四、扶持旅游企业创优

    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的奖励500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景区的奖励300万元;新评为国家3A级景区(点)的奖励50万元;新评为国家2A级景区(点)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3A、2A、A景区村庄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 万元、5 万元,提升类按差额奖励。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级、银级饭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评为市五花、四花、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市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客栈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购物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融合基地、线路、项目、示范区、街区、重点村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市级示范店(体验店、旗舰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景区、3A级(含)以上景区村庄及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设立的游客服务中心(点),通过宁波复核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限(规)上住宿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以统计局的统计系统数据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

    五、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效益明显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二次开发)的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省、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乡伴礼评比中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开发高品质、有一定市场规模的房车营地、研学旅游、医养旅游、工业旅游、赛事旅游、游轮游艇等新业态旅游项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乡村旅游升级

    对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通过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纳入区旅游规划体系的,每个按实际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村集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乡村绿道、慢行步道等乡村公共游憩地的,符合旅游规划要求的,且当年完成建安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和审计后,给予当年建安投资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户数30%以上村民共同投资参与开发的旅游经营性新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和审计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第三方公司运营乡村旅游,运营满一年且成绩突出的村,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励。

    七、着力推进“厕所革命”

    对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省级A级景区村庄、省级产业融合基地等新(改)建厕所,被评定为AAA级、AA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每年复核通过的AAA级、AA级厕所,分别给予养护主体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

    八、扩展旅游客源市场

    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人数年度合计3000人次(含)以上,给予30元/人的奖励。旅行社组团年度住宿合计1000人次以上的,住限(规)上酒店(以区统计局认定为准)的奖励8元/人*夜,住宿三花级酒店和叶级客栈的奖励10元/人*夜,住宿三星级、四花级酒店或省银级饭店(民宿)的奖励12元/人*夜,住宿四星级以上、五花级酒店或省金级饭店(民宿)的奖励15元/人*夜,此项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旅游企业每组织一列4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一架100人以上(含)的旅游包机来奉化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对一次性组织500人(含)以上的汽车大巴来奉化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每次奖励0.8万元,单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旅行社全年承组游客定期开通奉化区域之外的“奉化旅游直通车”,游客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单线50班次以上的,给予旅游线路奖励5万元;单线80班次以上的,给予旅游线路奖励10万元。

    旅游企业承接区外会议、会展,单次会议、会展酒店消费总额在8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消费总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参加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旅交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用50%补助。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首次年网上交易量达到1万张门票以上或4000间客房以上,按年网上交易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10万元。旅游企业举办旅游节事活动,根据实际投入、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为拓展长三角以外的中远程旅游客源地市场,有针对性在客源地市场设立奉化旅游专卖店(每年仅限5家),专卖店每年引入游客至少4000人以上,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

    九、鼓励旅游金融创新

    鼓励旅游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拓展融资渠道,奖励政策按区相关金融政策执行。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文旅盈”金融服务产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等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旅游类型、旅游方式、不同年龄群体,开发涵盖医疗救援、人身伤害、旅程取消等保险产品,每开发一个保险创新项目,经认定,奖励5万元,同一保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开展旅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开发的信贷投放,创新对游艇、邮轮、私人飞机等旅游新业态的金融服务方案,每开发一类金融产品,经认定,奖励10万元。

    十、培育旅游人才队伍

    对从事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项目规划等高层次人才到我区旅游企业或旅游相关机构工作的,参照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旅游企业与大中院校合作,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大中院校建立奉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开设旅游”订单班“等,工作成效显著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特级、外语、高级导游证、“饭店金钥匙”称号的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所在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鼓励旅游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荣誉的,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和0.3万元不同奖励。

    十一、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奖励或补助的对象为注册在奉化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以及外地旅行社、大中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二)对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项目在“一企一策”政策享受期内,不享受本意见。

    (三)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否则不予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四)本意见奖励或补助的建设性项目需由财政或审计部门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相关决算审计。

    (五)享受本意见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照章纳税,企业在享受政策兑现时须签订承诺书,如有违法经营、中途迁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一次性退回所获的各类奖励和扶持资金。

    (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财税体制重大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七)相关条款的奖励(补助)申请程序、认定标准、验收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

    (八)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奖励(补助)条款执行。

    (九)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原《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5日至3月23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