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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20K/2021-123130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标准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3-27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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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程序规定》《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依法作出或调整的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民政事业发展大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 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事项目录由局办公室会同各科室(单位)进行组织编制。

第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对于符合决策事项标准但未编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仍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室(单位)是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执行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听取意见、组织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以及执行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承办主要内容的部门为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民政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信息,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根据需要,决策承办部门可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和效益等分析预测。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紧密相关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可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前,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决策依据,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各方面意见(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等)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应当将相关材料送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团进行讨论。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民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  出台需报区委区政府和宁波市民政局的民政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局领导同意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承担决策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规决策或者不按规定执行决策,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