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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区煤气公司被处罚

记者 陈培芳 通讯员 宋维颖 竺斐

本报讯  因无法提供燃气质量检测台账,近日,区煤气公司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岳林中队以未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为由,处以1260元的罚款。

近期,岳林中队对区煤气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要求该公司提供燃气质量检测台账。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燃气运过来的时候都有质量检测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之前安排专人负责燃气检测,但今年以来人员变动,这项工作没有专人负责,3月起确实未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岳林中队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区煤气公司处以1260元的罚款。

区综合执法局提醒,为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检测燃气成分质量,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及时送检,并对化验结果严格核对后做好分析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