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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21-114689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房地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4-22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促进全区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吕华新,联系电话89294308

    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管控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促进全区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项目源头把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加强土拍前项目建设条件论证。土地出让前,加强对土地 现状的调查和周边情况的分析,合理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垃圾用房、人防、海绵城市建设、物业社区配套用房等方面提出建设要求,提升小区品质和居 住环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属地镇街道)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出让合同将明确约定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启动监管程序,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纳的,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催缴,并追究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3.落实供后用地情况监管。逾期末开工或者竣工的,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督查开工建设函,并追究违约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并按要求处置。(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二、强化规划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4.强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把关。加强审批阶段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地拓展、改造空间;加强地下室空间利用的审核,优化项目综合布局,强化对规划方案设计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承诺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城管部门审核把关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绿化率等绿化指标及绿化景观方案;住建部门审核把关人防、物业用房、海绵方案设计、消防(电瓶车集中充电装备、风雨连廊等)设计;公安部门审核把关智安、监控等技防设施以及出入口、道路、交通标识标志、车位设备的合理性。对于审查未通过的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5.加强对项目规划的监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加强对建筑项目报建方案的抽查工作,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行规划诚信报建,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加强规划核实管理,在规划核实阶段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三、严把工程施工设计审查关(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6.强化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备案过程中,重点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监管。对不按照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层数、面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不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7.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对承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核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对施工现场符合承诺内容的,及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对发现有违反承诺内容的,建设单位须无条件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施工许可证,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并将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四、严控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阶段)

    8.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针对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定工艺违规提速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或者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9.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方开挖量大、施工工期长的特点,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围挡设置以及工地环境治理是否符合要求。对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推行扬尘治理“红黑榜”、文明施工通报制度,“双随机”主题执法工作机制,要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检查效能和监管覆盖率。(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0.加强对房产开发中违章搭建、毁绿占绿、违规接入周边市政设施等工程的监管。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不按规划设计进行违法建设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针对开发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要求开发商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开发地块市政设施的损坏进行修复及赔偿;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严禁错接、漏接,严禁偷排、漏排。(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11.加强对全装修项目过程的监管。全装修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1套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可以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也可以异地就近设置。施工、交付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需真实反映住宅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全面实施准业主监督机制和分户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对交付样板房进行验收。相关部门在预售许可证发放前,加强对样板房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开发商整改。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

    12.加强商品房预售检查。落实预售前方案的审查和现场检查,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销售合同、产证办理相关约定、信息公示、宣传和销售价格的检查,规范沙盘、宣传资料、样板房、房屋使用性质、价格公示、项目名称等具体销售宣传内容。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公司以增加使用面积、拓展空间等为噱头的宣传行为,保持宣传内容与规划、建设内容一致。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对涉及违法行为的,要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司法局、属地镇街道)

    13.加强对房屋销售虚假宣传的查处。针对商品房未销售完毕而制造“售罄”假象,制造房源、车位紧缺假象,故意隐瞒房屋周边不利因素;宣传不存在的业主私人享有的空间、设施、设备,将商用办公宣传为商住两用,营造小区景观、道路门厅高品质假象;对项目周边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如学区房)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条件作误导宣传,违法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情况,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加强对房地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房地产销售公司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监管。针对房地产经营企业利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房地产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完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进一步推广使用,加大房地产企业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力度,对于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出现的违法情形、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行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5.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完善房地产预售账户监管制度,锁定资金走向。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加强预售账户资金监管,研究采取银行现金保函替换等额监管资金或“保险+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现“双保险”。相关部门定期排查预售网签备案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全额进入监管账户。(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奉化支行)

    六、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6. 加强项目专项验收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通过资料查验、实地察看等方式,准确掌握即将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的详细情况,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各项工作。对未达到验收规范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对通过专项验收或备案的,加强事后监管;对验收或备案环节已取消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违法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房屋交付备案部门。(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公司、区邮政分公司)

    17. 加强房地产项目交付前联合检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分项验收,合格后出具分项验收意见。住建部门根据房地产项目交付前联合检查的要求,确认所有分项验收资料齐全后,组织召开联合检查会议,对楼盘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整改完善后,方可领取交付前联合检查备案证书。(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属地镇街道)

    18.加强项目竣备后交付前毁绿占绿、违章搭建、设备平台改造等行为的监管。对不按规划设计进行违章搭建、改变使用功能的,严格依法查处,责令恢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19.规范不动产办证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时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按照法定要求收取登记资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七、保障业主交付使用(交付后小区运营阶段)

    20.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强化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管理、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物业管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以质定价、动态调价,推动小区物业收费和服务质量相匹配。强化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监管,引导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服务履约考核内容。完善物业“红黑榜”评比标准,推进物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属地镇街道)

    21.强化停车位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住宅小区停车位使用费专项检查制度,依法从严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涉嫌暴利经营等行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需在预(销)售方案中包含经发改部门备案的配套地下车位的租、售价格,承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上述承诺及停车位销售、出租价格等信息。(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

    22.加强小区装修源头管控。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区装修管理规约的审核备案,指导其通过合法程序纳入小区管理规约。进一步落实房屋装修备案和装修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构件、违章搭建、破坏外立面等违规装修行为,保障房屋安全,打造品质小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镇街道)

    23.加强小区自治管理和执法保障。社区居委会应主动介入指导业委会制定管理规约,人性化规范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举措;对于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属地镇(街道)、社区要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以免矛盾扩大。相关部门要加大房地产项目交付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按照“双随机”抽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把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落实执法进小区,提高属地“吹哨”效率,细化属地“吹哨”的具体流程,切实解决属地“无人吹哨” 或“一吹了之”问题。(牵头单位:属地镇街道;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24.防范和调处房屋交付纠纷。对可能存在逾期交房、质量投诉、物业纠纷等隐患问题的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开展针对性协调,防止交房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对已经形成逾期交房纠纷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尽快达到交付条件。对购房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引导购房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交房过程中购房业主无理取闹,煽动召集群访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属地镇街道)

    全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清单

    项目开发阶段

    序号

    问题清单

    责任单位

    整改措施

    备注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项)

    1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将计算违约时间,需按日加收违约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滞纳金)。


    (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1项)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的拓展、改造空间,擅自变更规划和使用用途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1.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方案;2.在许可受理过程中发现问题,退回重审,不予发证;3.在批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执法。


    (三)工程施工许可阶段(4项)

    1

    未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计不达标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监察大队)

    1.设计审查中发现问题,退回重新,不予审批;2.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设计人防、物业用房、海绵方案等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监察大队)

    1.设计审查中发现问题,退回重新,不予审批;2.批后监管中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监察大队)

    1.责令整改;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

    1.责令整改;2.限期缴纳相关费用。


    (四)工程施工阶段(12项)

    1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的行为

    区住建局(建工科、质安站、监察大队)

    1.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合同总金额1%-2%进行处罚,整改到位后发放许可证;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以下罚款,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以下罚款,施工是挂靠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四)工程施工阶段(12项)

    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情况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定工艺违规提速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2.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区住建局(建工科、质安站、监察大队)

    1.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2.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给于警告并记入信用记录;2.处3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第三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

    审查合格书无效,处3万元罚款,上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7

    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


    8

    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围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2.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施工现场车辆冲洗、污水处置、场地硬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2.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

    未落实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对主出入口周边和临时保通道路保洁工作,不到位,排水设置不完善,明显坑洼积水、污泥、污水等现象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

    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


    11

    未落实建筑扬尘治理工作,对标扬尘防治“8个100%”要求,未进行裸土覆盖、洒水抑尘、安全网布设、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

    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


    12

    施工单位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或拖延履行保修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17项)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验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 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2.处未领取预售证所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1%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以及车位(库)销售价格表、资金监管协议及按揭银行监督电话、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商品房销售方案等资料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

    1.责令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

    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商品房,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4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5

    商品房和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严格落实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2.严查变相价外加价和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联合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严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欺诈违法典型案件,并向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6

    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沙盘未能按批准的方案总平面图如实反映周边现状建筑、道路等情况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督促开发商重新制作,如实反映周边现状建筑、道路等情况;2.涉及虚假宣传,依法处置。


    7

    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督促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的,可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3.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8

    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数与预售房源套数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1,未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选房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9

    在售楼盘项目全款验资者优先购买或者优先参与摇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享受的优惠少于使用商业贷款的购房者等变相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歧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17项)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沙盘、宣传资料、样板房、房屋使用性质、价格公示、项目名称等具体销售宣传内容不规范,未保持宣传内容与规划、建设内容的一致性,诱导消费者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加大房地产广告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行动;3.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手段,严查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11

    以“类住宅”、“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偷换房屋使用性质的概念用于宣传,严重误导消 费者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加大房地产广告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行动;3.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手段,严查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12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13

    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行为

    区住建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奉化支行

    1.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3.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采取“保险+监管”模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现“双保险”

    14

    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或者交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责令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5

    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政策秩序的行为

    区委网信办

    全面排查房地产市场舆情风险点,纳入三级舆情预警管控体系,启动“专人+技术”覆盖全网监测。


    16

    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科)

    1.令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7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各相关责任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


    (六)项目竣工验收阶段(7项)

    1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2.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2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期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

    区住建局(城建档案室、监察大队)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项目竣工验收阶段(7项)

    4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监察大队)

    1.责令停止使用;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5

    未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擅自改变绿化率及绿化设置位置的行为

    区综合执法局

    1.设计审查中发现问题,退回重新,不予审批;2.批后监管中发现未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罚款;4.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处罚款。


    6

    未合理设置项目内出入口、道路、交通标识标志以及停车位位置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联合检查验收。


    7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备案的行为

    区住建局(审批科、监察大队)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交付后小区运营阶段(8项)

    1

    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前未制订装修管理规定,未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区综合执法局

    1.责令全面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2.取消企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3.情节严重的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一次。


    2

    房地产项目竣备后交付前违章搭建、毁绿占绿、违规接入周边市政设施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1.违章搭建的,根据资规部门认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2.毁绿占绿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罚款;3.违规接入周边市政设施的(排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施工单位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或拖延履行保修行为

    区住建局(质安站、监察大队)

    1.责令限期整改;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业主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构件、违章搭建等违规装修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1.对拆改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违章搭建的,根据资规部门认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5

    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不规范,相关指导、监督和管理脱位的行为

    属地镇(街道)

    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处协同属地政府、社区做好指导、引导、监督等工作。


    6

    物业企业未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未完整承接查验档案资料、 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公共设施用房的;擅自撤离和拒不退出物业服务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

    1.责令全面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企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一次。2.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七)交付后小区运营阶段(8项)

    7

    物业企业未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并配合、监督维保单位进行维保的行为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责令全面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企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一次。


    8

    购房业主无理取闹、煽动、召集群访行为

    区住建局、属地镇(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

    1.区住建局: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内容的解释工作;2.区资规分局:负责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解释工作;3.区网信办: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提供网上动态,组织网军对网上维权进行正面引导,从法理角度阐述真相及解决办法;4.区公安分局:负责网络监督,提供情报信息,对组织煽动、发起闹事的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对造谣惑众或者拉横幅等可能引发重大影响后果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处置;5.属地镇(街道):负责村社部门落实相关人员的思想稳控和正面引导工作;6.区法院、司法局:负责派遣法官定期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对当事人无理诉求从法律方面做出说明解释。

    1.建议采取“线上了解,线下逐一化解”的方式,从源头把控风险隐患点,把工作做在前头,多部门联动,快速处置。2.积极筹建房地产领域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区矛调中心挂牌,派遣专职人员驻点工作。3.建议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资规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落实,定期或定案派遣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坐堂”,协助我局人员现场处置,共同探索矛盾纠纷的扁平化处置新模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管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