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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742197906J/2021-114691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企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1-04-23

    为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徐再荣,联系电话:89294258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3日

    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面创新”计划,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四上一提一整”和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进培育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积极实施“8100”计划,引进、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8+”现代制造业产业体系。

    (二)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对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6%、10%、1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对经评审列入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且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15%、20%、2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按市级补助总额1:1进行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机构)。对认定(列入)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我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服务的,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支持创新设计和新产品开发。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此条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七)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对获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按市级奖励总额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的,根据宁波统筹资金安排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首次开展年度R&D经费投入,且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R&D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宁波、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此条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支持和扩大区科技信贷风险池。注册时间在五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贷款利率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0个基点,保险费不超过担保额的2%。(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一)鼓励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区内企业单独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协同创新平台。平台通过审核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向创新平台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产品试制等服务的区内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30%,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最多给予100万元、8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快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300万及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6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创建。对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最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自我声明企业,最多给予10万元、5万元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五)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区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最多给予5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鼓励标准创新。主持研究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的,最多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档补助;主持修订的,减半补助。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最多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分档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最多给予20万、5万元、2万元分档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根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给予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的上市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八)鼓励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入选“凤麓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自主新培养入选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按纳税年薪的相应比例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薪资奖励。(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十九)强化工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对符合“246”产业和前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的情况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可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含职工集体宿舍)。(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除本政策条款中明确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本意见的优惠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约定执行。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责任单位会同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政务办、区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参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30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