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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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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特修订《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奉科〔2020〕2号)。

三、主要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有总则、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培育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组成,涉及政策共15条,主要重点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二)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奉化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符合其中一条:

(1)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受理同时拥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3)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5.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申报入库的前一个年度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3项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研发活动和制度;

7.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入库程序:

1.入库申报。区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入库申报通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入库”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2.入库评估。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综合评估结果。

3.入库公示。区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经会议审议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四)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区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五)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入库年度即为培育起始年度,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六)入库企业奖励总额10万元。入库当年度予以3万元奖励,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7万元的奖励。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史波

联系号码:0574-89285307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培育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