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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MB19702015/2021-116489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主题分类 医保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06-17

奉化区医疗救助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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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健康扶贫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职能调整,奉化区医疗救助实施标准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本区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经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儿童);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对第1、2、3、7类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第1类对象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第2类和第4类中的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对象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第3、5-9类对象和第4类中的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第4类对象其认定前6个月内的住院(含视同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按80%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按70%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第10类对象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除第1、10类对象外,其他各类救助对象救助封顶线均为10万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2.门诊救助标准:患重特大疾病及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除此以外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包括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3.其他对象救助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合法生育的孕产妇女,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3)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规定执行。

(4)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罕见病范围:戈谢病、法布里病、庞贝氏病、苯丙酮尿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