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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14W/2021-11837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1-07-22

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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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为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住所为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明路98号6-1号。

第三条 研究院是经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研究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

第六条 研究院宗旨:开展智慧经济相关的研究和科技服务,促进社会发展。

第七条 研究院业务范围:围绕奉化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开发、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等服务;为企业培训和培养各层次技术人才,促进学校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第八条 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研究院的权利与义务:

履行法律法规和《区校深化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按照企业化管理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合理盈利,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对研究院的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督执行研究院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

(三)协调奉化区各局部门,推进研究院工作;                         

(四)了解研究院的重大决议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研究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研究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研究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发展资源以及必备的保障条件、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支持引导研究院改革创新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院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享受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奖励、荣誉,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研究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研究院宗旨,维护研究院集体利益;

(三)坚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

(四)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努力贡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在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以下简称:“科技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局党组保证研究院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研究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建设智慧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七条 研究院设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由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任命,在科技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院行政议事决策由科技局党组指导,在科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上开展,其范围包括:

(一)研究审议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和有关会议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区级有关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四)研究讨论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事宜;

(五)研究审议其他需要科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局党组对研究院领导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研究院领导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考核评价以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报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备案,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人员招聘、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有关部门或组织委托开展的专项课题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程序如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研究院院长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和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研究院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研究院院长提出终止协议,人数比例通过后并报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研究院提交院长决议,并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研究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研究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研究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