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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3090434985/2021-12335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市监综〔2021〕56号 发文日期 2021-08-16 成文日期 2021-0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区市场监管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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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品牌标准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区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标准战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品牌标准发展,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奉政办发〔2020〕16号)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同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助对象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细则奖补对象为在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以及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政策兑现前已关闭或已注销的企业,不得享受本资金补助。

第四条 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授权奖补、发明专利产业化奖补、专利示范企业奖补、专利奖项奖补、知识产权贯标奖补、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奖补、知识产权保险保费奖补、商标品牌奖补、质量奖奖补、标准创新奖补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奖补。

第五条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额”原则。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涉及上级同类政策的,奖补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比上级政策奖补额度高的,上级政策已奖励的,区级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发明专利授权奖补

(一)申报对象

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授权地址在本区的企业和个人。

(二)奖补标准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最多给予1万元奖补;非职务发明的,每件最多给予0.5万元奖补;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多给予3万元奖补,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多给予0.5万元奖补。同一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一件奖补。

3.当年每家企业奖补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无须提供材料。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

(1)专利权人主体资格证明;

(2)专利证书第一页。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发明专利产业化奖补

(一)申报对象

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当年专利转化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申报专利无权属纠纷。

(二)奖补标准

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3%给予奖补,单项最高奖补额为60万元,每家企业奖补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发明专利证书整本;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

4.专利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说明整机还是部分发明专利,提供技术图纸、产品照片等);

5.专利产品成本组成表(明确专利技术部件成本占比);

6.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无审计报告的,由税务部门盖章的税务年报代替);

7.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清单(不含税)(附件2);

8.专利产品对应的销售发票。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专利示范企业奖补

(一)申报对象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

(二)奖补标准

分别最多给予100万元、80万元、15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无须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九条专利奖项奖补

(一)申报对象

获评各级专利奖项,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奖补标准

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无须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条知识产权贯标奖补

(一)申报对象

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最多给予5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奖补

(一)申报对象

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产生中介评估费用的企业、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按照商标权、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的80%给予奖补,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权登记证书;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3.知识产权中介评估合同;

4.评估费支付凭证;

5.评估费收款发票;

6.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险保费奖补

(一)申报对象

开展商标权、专利权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奖补,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需提供商标或专利专用权保险单。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奖补

(一)申报对象

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最多给予1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无须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四条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示范单位)奖补

(一)申报对象

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示范单位)的企业、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最多给予1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无须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共品牌和集体商标奖补

(一)申报对象

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共品牌和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最多给予1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需提供: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商标注册证。

2.区域公共品牌需提供: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商标注册证;

(3)当地政府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的工作报告、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六条省级、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补

(一)申报对象

认定为省级、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奖补标准

分别最多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无须提供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实现兑现。

第十七条“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自我声明”企业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认证为“浙江制造”品牌,或完成“品字标”品牌“自我声明”的。

(二)奖补标准

新增“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最多给予10万元、5万元分档奖励。

(三)申报材料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或“品字标”自我声明使用授权证书。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质量奖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当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1.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2.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3.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

4.区政府质量奖(创新奖)。(二)奖补标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区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最多给予5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的分档奖励。

(三)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标准创新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主持(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下同)制(修)

订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的;

2.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

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3.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二)奖补标准

1.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浙江制造”标准的,最多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分档补助;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减半补助。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2.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最多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分档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3.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最多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分档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的需提供:

(1)社会团体需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

(2)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

2.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

(1)社会团体需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

(2)组建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需提供: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开展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企业开展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对认证为AAA级单位最多给予1.5万元的奖补。

(三)申报材料

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和本细则的要求,登录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奖补申报。需要提供申报材料的,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通过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科室初审。无须提供申报材料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按照上级文件统计汇总;需要提供申报材料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科室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家审核。其中发明专利产业化奖补项目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形成专家审核报告。专家审核费用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部门复审。局党委会根据科室初审意见或专家审核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

第二十五条结果公示。申报类项目拟奖补名单与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资金下达。区市场监管部门下达奖补文件,安排资金拨付。申报对象通过宁波市甬易办平台或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领取。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所有奖励(奖补)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励(奖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奖励(奖补)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奖补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预算核定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细则相关补助的参照执行。


附件:奉化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docx

          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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