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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近期,海港口岸发现一例境外关联的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给我市海港、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港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海港、航空口岸疫情防控是“外防输入”的重中之重。各口岸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珍惜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坚决扛起口岸疫情防控重大政治责任,认真吸取教训,时刻保持危机感,举一反三,补齐漏洞,织密防控网。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到一线去,查隐患,抓整改,确保每一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四方责任”
(一)压实属地责任。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加强工作力量,市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组下设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分别牵头负责航空、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分析研判防控形势,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口岸所在地海曙区、北仑区、镇海区、象山县和大榭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在地海港、航空口岸相关单位、企业的疫情防控督查指导,并负责口岸周边区域的管控。
(二)压实行业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落实主管责任,根据口岸疫情发展变化修订完善本行业的疫情防控方案,按照能早尽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严格执行防疫标准和规范。实施海港、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清单化管理,海事、边检、海关、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排查,特别是对直接接触入境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的人员,以及从事与入境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有关的垃圾处理、保洁、消杀等服务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单位、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完善上下、横向沟通协调机制。
(三)压实单位责任。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机场集团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成立实体化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健全防控工作体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其他对外开放的港口企业,也要成立相应实体化工作专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政策文件和海港、航空口岸疫情防控指南要求,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健康监测,开展疫情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强化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管控,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机场集团每月开展1次风险点摸排分析,工作专班及时跟进评估检查,并向市疫情防控办、市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组书面报告情况。
(四)压实个人责任。海港、航空口岸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要强化防护意识,规范穿脱防护用具,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严格实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主动向单位企业报告航空器、外轮接触风险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集中居住管理、核酸检测和自我健康监测等工作。
三、严格实施集中管理
(一)明确一线人员范围清单。海港口岸一线人员为:引领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直接接触境外人员或境外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包括捆扎工)、港口医疗废弃物清扫接收转运人员、进口箱查验装卸工、进口空箱内部检修工、系缆工等,接触处置境外集中管理人员废弃垃圾的转运工、保洁人员,以及负责“点对点”接送的驾驶员、提供日常管理服务人员等。航空口岸一线人员为:入境航班的货仓装卸工、保洁人员、接机引导员、廊桥操作员、航线勤务员、机舱消杀员、航空加油员、航司代办、飞机维修工、地服人员等。海港、航空口岸一线人员落实清单化管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在确保安全健康的前提下,严格按二级标准落实一线人员防护措施。对一线人员有关的场所、工具、车辆,全面落实防疫消杀措施。
(二)规范集中居住管理。海港口岸要严格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相对固定、专用车辆或船艇接送、集中区域相对封闭管理”措施;航空口岸要严格实施一线人员“两集中”“四指定”“四固定”管理。一线人员纳入集中居住管理,独立设立集中居住点,对海港、航空口岸登轮(机)和不登轮(机)作业人员实行分开居住管理,落实“专门使用、专人居住”要求,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加强视频巡查预警,除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活空间外,对作业区、休息区、集中居住区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落实专人定期开展视频巡查,防止人员随意进出。集中居住人员较多的单位,安排居住场所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协助解决。安排专用车辆实施集中居住点和作业区“点对点”闭环转运。对集中管理人员,做好心理疏导,加强人文关怀。
(三)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一线集中管理人员非经许可,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工作区、生活区和休息区,配送生活必需品、提供餐食需采取“非接触式”送达,禁止人员在作业区内用餐。在作业区附近划定专门休息区域,确保通风良好,并在区域边界划定红色标线,每日做好环境消杀工作。换班后集中管理区域进行终末消杀,换班人员不得有交集。对离开集中管理区的一线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并在第1、3、7、14天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解除健康观察。
四、严格落实风险管控
(一)加强抵港航班船舶风险研判。建立航班船舶航行轨迹风险研判制度,到港(岸)前确定风险等级,到岸后进行防疫消杀,同时对高风险船舶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开展船员核酸检测。对离开我市的中高风险船舶去向及后续情况,由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海关牵头,边检等口岸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参与,对外溯源追查。加大对港口锚地、外海停泊船舶走私、卸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严格登轮监管。各港口企业要设立登轮监督管理岗位,加强对登轮作业人员(特别是外包工)的管理,监督船员不得随意进入工作人员作业区域,确保工作人员不进入船员生活和工作区域,不与船员近距离接触。深化“登轮码”推广应用,对登船作业人员流动信息实施全程动态管控。
(三)强化医废处置和消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国际客货运轮、航班和封闭管理区域的垃圾、废弃物等收集流程,确保垃圾接收闭环管控。加强机场口岸入境旅客遗留垃圾、进港货物外包装、公共区域等重点物品、重点部位消杀工作,特别是卫生间、行李转盘等重点区域要加密消杀次数,提高消杀质量。
(四)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海港口岸一线人员实施每2天1次核酸检测,其他直接暴露人员每7天1次核酸检测,间接暴露人员每28天1次核酸检测;对航空口岸国际客货航班一线人员每2天1次核酸检测、其他空港口岸工作人员每7天1次核酸检测,同时要做好核酸检测信息的定期上报。加强核酸检测能力保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提供服务,原则上封闭管理区域和重点口岸码头要上门检测,保障口岸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开展核酸检测。
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一)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协同体系,定期开展联合演习,明确职责分工,发现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规范操作标准。建立训练有素、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队伍,要通过贴近实战演练,进一步提高突发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浙江省空港、海港口岸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市和口岸两级督查制度,由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和不定期的工作督查,督促口岸企业全方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组建市督查指导组进驻宁波舟山港、宁波机场,指导组织开展联合演练,监督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机场集团要建立督查岗制度,对口岸作业的全流程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实地实时监督,特别是要加强登轮(机)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和登轮(机)前后个人防护措施、消杀环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控办和省级有关部门,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口岸企业和单位要发动群众查漏补缺,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漏洞及时弥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补强,营造“我要防疫,防疫为大家”的氛围。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强化社会面宣传引导,在海港、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风险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