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责任人未履行责任 一建筑工地被罚14000元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17 10:14

记者 陈培芳 通讯员 吕倩清

本报讯  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一起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案,当事公司被处以14000元罚款。这是今年5月1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开出的首张针对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罚决定书。

8月9日,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湖山新城某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内随意丢弃、堆放大量生活垃圾,且工地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地内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作为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执法队员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向工地管理人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随后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复查过程中,该建筑工地积极配合,抓好问题整改,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据悉,今年5月以来,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开展垃圾分类执法,已立案查处垃圾分类案件12起,罚款16500元。下步,该执法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相关义务与责任,督促辖区内各建筑工地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