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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MB19702015/2021-120979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主题分类 医保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08-16

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跨部门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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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医保服务行为,2021年5月下旬开始,区医保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分阶段进行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行动。第一阶段检查定点零售药店,随机共抽取25家,现场全程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至6月底已全部完成。本次检查总体情况比较好,未发现留存医保卡进行套现、盗刷医保费用;将非定点零售药店私自接入医保系统以及串换销售等违法现象。

一、存在问题

本次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规情况严重,基础管理不到位、不扎实,共计7家药店有以下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康辉大药房:普通商品牙线棒、多功能养身煲、煎药壶非医药类商品上架销售。

2.宁波市奉化安兴大药房:食品回奶宝、金银花生麦芽代用茶非医药类商品上架销售;未按规定实施商品盘点管理并录入数据,2021年1月至6月其中3月份无盘点数据。

3.宁波市奉化溪口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妆字云南白药牙膏非医药类商品上架销售。

4.宁波市奉化区恒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上架销售。

5.宁波市奉化众仁堂药房:未按规定实施商品盘点管理并录入数据,2021年1月至6月其中3月份、4月份无盘点数据。

6.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奉化西坞连锁三店:未按规定实施商品盘点管理并录入数据,2021年1月至6月盘点表中有4次超30天盘点。

7.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奉化中山路连锁店:未按规定实施商品盘点管理并录入数据,2021年1月至6月盘点表中有1次超30天盘点。

二、处理意见

依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解约退出机制,密切跟踪,对履约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其服务协议:(六)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准分达到60分条件”的规定、《宁波市奉化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服务协议,并追回违规费用:(三)存在《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如纳入医保定点后摆放或销售食品(除奶粉外)、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的规定、《宁波市奉化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五条“乙方如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甲方对违规费用不予支付,并暂停与乙方12个月及以下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三)未按规定实施商品盘点管理并录入数据或提供虚假盘点数据,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3月”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解除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康辉大药房医保服务协议;

2.解除宁波市奉化安兴大药房医保服务协议;

3.解除宁波市奉化溪口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医保服务协议;

4.解除宁波市奉化区恒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医保服务协议;

5.暂停宁波市奉化众仁堂药房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6.暂停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奉化西坞连锁三店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7.暂停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奉化中山路连锁店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医保政策学习,严格执行医保规定,强化基础管理,切实端正经营指导思想,积极发挥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发现有上述类似问题的,立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