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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39G/2021-119615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审〔2021〕18号 发文日期 2021-08-23 成文日期 2021-0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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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不断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水平,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廉洁从审意识,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廉政建设,积极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已通过政府采购入选“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单位协审服务采购项目”的单位和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经公开招标后确定的中标协审单位。受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委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有权按照《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业务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对相关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和协审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活动进行廉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协审单位的确定是按通过政府采购入选“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单位协审服务采购项目”的单位招标分数高低排名顺序结合该局每年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协审费高低顺序进行有序分配,并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单位的确定是根据该跟踪审计项目经公开招标后,由中标协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协审业务前,应向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自觉遵守审计“八不准”和“四严禁”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基建法规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被审计单位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审计项目及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亲戚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协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协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协审工作、协审过程中未执行审计机关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实施操作流程行为的,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项目协审业务。

第十一条  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停止委托业务,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因社会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咨询报告,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因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索贿、受贿及发生重大过失等情况的;

(四)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受到纪检、司法、行业等相关部门处理和处罚的;

(五)经第三方检测或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内部复核,累计有2次及以上发现单项工程造价误差值超过50万元的;总工程结算造价误差值超过200万元或误差率超过±3%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工程资料交接应当在区审计局指定场地接收工程送审资料,并在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履行交接手续,并应做好书面记录。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私自接收被审计单位资料。审计中确需补充工程资料的应当先经被审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再经审计组长批准后方可接收,同时审计组长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当由审计组长组织,协审人员不得私自组织被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同时审计机关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踏勘现场后应当对踏勘结果如实记录、签字确认,审计组长全程记录过程,并将书面记录、图片影像资料归入业务档案留存。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及相关财务费用对账核实工作必须在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基建对账室(1308室)进行,参加的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的人员由审计组长确定并通知,同时审计机关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最后形成的对账结果必须由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的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审计组长须将该对账结果上报科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如宁波市奉化区审计局其他相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社会中介机构协审廉洁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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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