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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974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21〕15号 发文日期 2021-08-25 成文日期 2021-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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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43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奉政办发〔2020〕65号)精神及商贸工作、食药行业监管新形势,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商贸企业扩内需

1.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落户入统。在我区以独立法人方式成立的零售、餐饮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80%予以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做大社零。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纳入限上统计的商户租赁面积占总租赁面积的10%以上,且以独立法人方式注册的商户租赁面积占总租赁面积的50%以上,一次性给予运营公司50万元奖励。

3.支持商业集聚区集中财务管理。鼓励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对实现集中财务管理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80%予以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支持特色街区提能升级。对列入市“2+2+10”项目的商业特色街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新建街区,给予运营公司20万元奖励;对于改建街区,对其改造提升投入费用,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条街区最高补助200万元。

5.支持商贸展会业发展。对承办由政府组织的服装、家居等我区优势产业的公共展会,给予举办单位举办费用全额补助,年预算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餐饮业集聚健康发展。新建经营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餐饮街区,且餐饮企业入驻率达2/3的或达到省“阳光餐饮”街区(综合体)建设标准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街区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7.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首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支持出口企业转内销

8.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展会。生产型出口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或由政府主导的境内展会(不含境内涉外展会),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9.支持出口企业工贸分离。上年度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后新成立销售公司,年内贸批发额达到1亿元或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生产型出口企业及其销售公司对地方综合贡献之和的增量部分50%予以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0.支持出口企业开拓网上市场。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网上市场推广自有品牌产生的广告营销费用给予20%补助;对企业举办国内线上直播“带货”产生的直播机构服务费和直播网红服务费给予2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1.支持出口企业进商业载体。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其自有品牌进商场、超市、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商业载体产生的租金费用给予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支持食药行业促提升

12.鼓励农村食品配送中心实施农村食品集中配送。对年配送业绩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配送网点350家以上的限上农村食品配送企业,每家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

13.鼓励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参与民生实事工程建设。对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药事服务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化妆品行业规范化改造提升。对通过化妆品“百千万”工程提升行动示范商超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15.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应用建设。对通过“阳光工厂”考核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浙食链”考核的生产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对接入“浙食链”的农产品经营单位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对建成“网上阳光厨房”,视频信号接入“浙食链”系统的网络订餐餐饮单位,每家给予0.5万元以内的补助。

16.鼓励农批市场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能力。对通过AAA级、AA级、A级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减半奖励。

17.推进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改造提升。对通过省级“五化”市场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8.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对通过“宁波市农贸市场智慧监管项目建设”验收的市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9.鼓励大中型超市开展食品安全品质超市创建。对通过品质超市验收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四、附则

(一)同时符合本补充意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奉政办发〔2020〕65号)和市、区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本补充意见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奉政办发〔2020〕65号)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外贸企业境内参展,工业领域已有补助政策的,享受工业领域补助。国家和省里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二)地方综合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财政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本意见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基数按0计算;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出现过负增长的,按历年最高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已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同一项目以新公司方式注册,不予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增量奖励”政策。

(三)本补充意见所指大型商业综合体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本补充意见中的“2+2+10”项目是指我区上报市里的2条精品路线、2个特色街区、10个亮点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含商业综合体。

(五)本补充意见所指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在我区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工贸分离通过区内关联贸易公司出口,视同为生产型出口企业。

(六)当年度通过“五化”、放心或星级市场验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七)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奉政发〔2021〕15号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