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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5918/2021-123365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奉交运〔2021〕13号 发文日期 2021-08-30 成文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奉化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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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各出租汽车企业:

《奉化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奖励办法》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核奖励工作。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30日


奉化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奉化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区出租车行业文明服务意识,引导出租汽车规范经营,积极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杜绝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不断提升我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等规定及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及单车服务质量考评为主要奖励依据,对出租汽车单车营运累计达到9个月(含)以上且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实施奖励。

第二章  企业服务质量考评

第三条  本章以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为主要奖励依据,对企业出租汽车单车营运累计达到9个月(含)以上且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为10万元。

对企业服务质量考评中,分别给予考评合格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出租车企业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如合格率并列的,以该企业列入考评车辆总数多的名次优先。

考评合格率=该企业考评合格的车辆数/该企业列入考评车辆总数。

第四条  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奖励。

第五条  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和奖励,并建立考评奖励档案。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单车计分制,每辆出租车基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内评分70分以上的为合格。

考评合格率达不到80%(含)的企业不得给予考评第一名。

对于考评结果为第一、二名企业考评周期内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亡人事故,给予降低一档名次发放奖励资金,排名后一名企业不递补名次;考评结果为第三名企业考评周期内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亡人事故的核减1万元奖励资金。

出租汽车停运5个月以上且占比超过15%的考评结果直接评为第三名。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主要以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评作为主要依据(见附件)。

第三章  社会公德、文明创建考评奖励

第八条  本章考评分为社会公德及文明创建两部分,奖励资金总额为10万元。第二章中单车考评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本章考评奖励。

第九条  社会公德考评主要以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以及义务运输和接受政府指令性运输为依据。

(一)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受到政府或媒体宣传表扬,给予每起2000元的奖励。

(二)驾驶员拾金不昧(物品价值在5000以上,现金在1000以上)等好人好事和文明荣誉受到区级政府以上媒体宣传表扬的,给予每起500元的奖励。

(三)采用义务运输(如中、高考免费接送)方式开展公益活动,给予每起200元的奖励。接受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给予每起200元的奖励,已获得其他形式补助或奖励的,本办法不予奖励。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包括按规定更新出租车服务设施和标志标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及乘车环境舒适、组织驾驶员参与文明礼让斑马线等创建活动),给予企业一定额度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年度营运累计达9个月的车辆数给予企业奖励每车300元。有被区交通部门查实或上级文明创建检查通报的,每发现一起扣除奖励1000元,迎国检中被检查组通报扣分的车辆所属企业,不得给予本条奖励。

第四章  考评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成立考评小组,对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及时通报考评结果。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奉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奉化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评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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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康常军《奉化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