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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9944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务办 发文日期 2021-08-31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微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廉政风险,打击串通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承发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修订《宁波市奉化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示。

    本两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胡凯,联系电话:88589813

    奉化区政务办

    2021年8月31日

    宁波市奉化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廉政风险,打击串通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项目,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融资资金建设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小型项目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溪口镇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本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小型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管理指导全区小型项目交易工作。

    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镇(街道)的小型项目交易工作,并接受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的监管。

    区发改局、财政局、评审中心、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备案、核准)、概算审核、投资评审、交易监督、履约监管和业务指导及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等职责。

    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小型项目交易情况、预算执行和决算等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机关对小型项目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小型项目交易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交易活动及各方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名录库管理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与发改、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开征集、评审入围的方式,分别建立房建、市政、装修装饰、水利、交通等施工类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类区级小型项目交易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区级名录库),并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区级名录库原则上每个年度征集(调整)一次。为保证充分竞争,每一类别的库内企业必须达到3家(含)以上,否则,该类别名录库暂停使用,按无名录库类别开展交易活动。

    各镇(街道)在区级名录库基础上建立房建、市政、装修装饰、水利、交通等5类施工类镇(街道)名录库分库。镇(街道)名录库分库原则上每2年征集(调整)一次,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采用随机抽取和镇(街道)推荐方式组建(溪口镇可在区级名录库基础上自行组建)。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交易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等条件,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被“信用中国”记录为失信企业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被有关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五)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入库企业向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入围交易保证金,施工类2万元,服务类1万元。入围交易保证金不分类别,对所有入围类别均具有约束作用。入库企业在申请退出所有类别的名录库,且所有承包项目履约完成后,入围交易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对入库企业以计分制方式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由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等参与。原则上以一个入围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满即恢复初始分,其中对跨年度的项目,若有扣分情况,按扣分发生行为时间计入当年度考核分。

    (一)初始分:每家入库企业初始赋分100分(不分专业类别)。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1.无故不参加小型项目交易活动,每次扣20分;

    2.发现有未按合同履约的,每次扣5-10分,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次加扣5-10分;拒不整改的,每次加扣20分;整改情况得到项目业主(检查部门)书面认可的,酌情减少扣分,但一般不低于原应扣分值的一半;

    3.发生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每次扣10-30分;

    4.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取消其区、镇(街道)两级名录库入围资格,同时不接受其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的入库申请: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存在的情形的;

    (二)以他人名义参加交易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或违法违规帮助他人骗取项目竞得的;

    (三)确定为承包单位后无故放弃承包资格,或将竞得的小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事实确凿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项目业主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项目业主提出附加条件的;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或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因违规施工引发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在交易活动中存在恶意诽谤或恶意投诉的;

    (七)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名录库内交易单位存在(二)(三)(四)(五)任意一种情形的,小型项目入围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交易平台及方式

    第十二条 小型项目实行分级交易制度,按项目类别分别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平台)交易。

    (一)以镇(街道)或其下属国有投资公司、村(社区)投资建设,并建立了镇(街道)小型项目施工类名录库分库的项目,进入镇(街道)交易平台交易;

    (二)除进入镇(街道)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外,其他施工类小型项目和所有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均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加强对本级入库企业和交易活动的跟踪管理,并按月度统计汇总上一月度小型项目交易情况,报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如发现交易单位在交易过程或合同履约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处理。

    第十四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小型项目交易中应根据项目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客观公正、准确合理设置承包合理浮动价格区间。

    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批复同意建设依据;

    (二)交易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奉化区分网发布交易公告,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应类别入库企业均可参与交易,公告期限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若小型项目暂无相应类别名录库或名录库暂停使用的,应允许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参与交易。此类项目交易公告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小型项目交易应通过随机或其他竞争性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和成交金额。交易结果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奉化区分网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2日。交易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项目业主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公告期满且无异议,项目业主可签发成交确认书。

    交易单位对交易活动投诉或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第十八条 小型项目经两次发布交易公告,均没有交易单位参与时,经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项目业主可自行确定承包单位,但承包价应在交易文件(交易须知)约定的浮动价格区间内通过随机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应在15日内按交易文件(交易须知)规范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项目业主和承包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交易平台留档。

    第二十条 小型项目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宜采用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市、区数字化改革要求,鼓励项目业主通过区小型项目交易平台实施在线交易。

    第二十二条 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并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农业农村局备案,可以包工不包料、自行点工建设等方式在村内公开后实施。

    第四章  责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小型项目的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小型项目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发成交确认书的;

    (三)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承包单位订立合同的;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承包单位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小型项目监督机制,并组建监督小组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直接发包或违规进行点工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小型项目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或发生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委监委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原《奉化市小型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奉资交管办〔2013〕5号)自行废止。

    附件:小型项目交易流程图

    宁波市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微型项目”)的发包活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效率,节约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落实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微型项目,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融资资金建设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村级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 微型项目采用或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微型项目发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微型项目应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纳入项目业主单位重大事项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级资金的,按区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六条 施工类和货物采购类微型项目,项目业主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商。

    工程服务类微型项目,应当按照省、市要求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微型项目应根据工程类别及标准合法合规确定承包商资格要求、交易方式、交易下浮率(区间)等实质性内容,并经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后组织交易并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承接微型项目。

    第八条 承包商必须符合拟承接微型项目的资格条件,并满足相应的财务、信誉、人员要求。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微型项目实施前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可参照相关行业合同标准文本拟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承包范围、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违约责任、款项支付、廉政要求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小型项目交易。

    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微型项目交易管理制度,内容涵盖纳入“三重一大”的项目规模、微型项目交易金额浮动规则等,并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其他项目业主可视情建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建设工程小型项目交易额度调整方案和不公开交易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奉资交管办〔2018〕4号)自行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31日至9月9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特此说明。

    奉化区政务办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