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1-119071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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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财政发〔2021〕60号 | 发文日期 | 2021-08-09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12-2021-0002 |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和管理团队更好地完成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工作,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考核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1年8月9日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返投考核办法及奖励政策,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21〕30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返投奉化区内投资额度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周期
基金返投在奉化区内的投资金额每年计算一次,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汇总基金在奉化区内投资明细和相关投资证明材料,报奉化区财政局确认,作为后续汇总进行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的依据。
(二)阶段考核
基金总规模中剩余可投资额度或时间进度达到50%时,由奉化区财政局对基金的返投情况进行阶段考核。如基金按认定办法计算的投资额度已达到或者超过返投要求,考核通过;如基金按认定办法计算的投资额度未达到返投要求,奉化方委派的观察员可以对基金后续投资的项目行使否决票,直至基金满足奉化区域返投要求。
(三)期末考核
基金总规模全部投资完成后,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奉化区财政局对基金的返投情况进行期末考核。如基金按认定办法计算的投资金额达到返投要求,且项目运行正常,则考核通过;如基金按认定办法计算的投资金额超过返投要求的两倍,且项目运行正常,则考核良好;如基金按认定办法计算的投资金额超过返投要求的三倍,且项目运行正常,则考核优秀。
二、考核奖励政策
在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提出期末考核申请时,由奉化区财政局对基金完成返投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基金实现的不同考核目标,参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方案如下:
(一)考核认定为优秀的,在存续期内基金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在奉化区内纳税的,对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90%奖励;
(二)考核认定良好的,在存续期内基金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在奉化区内纳税的,对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70%奖励;
(三)考核认定通过的,在存续期内基金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在奉化区内纳税的,对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奖励;
(四)考核认定未通过的,则不予奖励;
(五)在基金存续期内,对于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人数不超过5人)在奉化区内纳税的,其年度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基金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如选择向其他部门申请享受优惠奖励政策,则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兑现
(一)对于基金考核奖励,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在认为考核条件成熟时向奉化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奉化区财政局按上述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奖励;兑现的奖励由奉化区财政局结算后通过基金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开发区予以支付;
(二)对于高管贡献奖励,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奉化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奉化区财政局确认后按政策予以奖励,兑现的奖励由奉化区财政局结算后通过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开发区予以支付。
四、附则
对特定项目的基金投资参照执行,一事一议。
基金、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及其高管最高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总额,最终解释权由奉化区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