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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 区消保委约谈一汽车4S店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刘聪 邬乐婷

本报讯  不承担违约责任、汽车4S店违约不用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近日,针对某汽车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区消保委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消费维权约谈,要求其对照指出的问题自查,并对汽车销售格式条款中显失公平的内容进行整改。

约谈中,区消保委详细指出了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该4S店汽车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因生产厂家供货或运输中断、停顿等客观原因造成延迟,4S店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约定,因4S店违约(如主机厂的生产、配送或其它意外问题导致商品不能完全交付)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只需全额返还消费者定金,不用双倍返还。这两条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双倍定金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们会立刻改正,今后一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好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企业责任。”该4S店负责人承认区消保委指出的内容确实存在,并承诺会立即进行整改。

区消保委呼吁各经营主体要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对销售、合同签订、售后服务等行为的规范,依法合规处理与消费者相关问题。同时,要重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及时跟进化解矛盾,并加强与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联动,自觉接受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