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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需认清“商品身份证” 一超市销售条形码造假产品被罚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张丛丛 邬乐婷

本报讯  江苏许女士在奉化某超市购买一副袖套,用手机软件查询商品标注条形码,却发现无相关信息,由此认为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遂向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条形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确实没有相关信息。询问超市经营人汤某后了解到,该产品从义乌某厂家购入,但汤某未进行任何检查,也未索要相关票据并对产品统一编码和系统管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销售伪造商品条码商品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并处罚款500元。

虽然商品条形码并不是强制性商品标识,但需经过注册和认证,不能冒充、伪造或随意标注。作为销售商,超市有法定责任和义务核对产品信息和审查供货商资质,保障消费者获得产品质量和信息真实。消费者也可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监督商品,促进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