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2-109598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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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0 |
关于《奉化区帮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加强我区帮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形成了《奉化区帮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欢迎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奉化区帮促工作,现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人需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6日
联系单位: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协调科
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长汀路242号(长汀商贸大厦)1308室
邮政编码:315500
联系电话:0574-89286234
奉化区帮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帮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山区26县结对帮扶工作 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浙农办发〔2021〕6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9〕24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补短板促动力加快实现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奉党办〔2020〕4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 制度的通知》(奉农〔2020〕253号)和《关于做好第一书记、第十三批农村工作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的通知》(奉组〔202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帮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促专项资金由宁波市级安排下达和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区相对欠发达地区及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保障我区农村工作指导员生活等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促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2022-2024年),期满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论证,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帮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专项资金完成资金分配;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和区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帮促方向、帮促重点,负责做好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帮促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帮促专项资金的帮促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集体经济薄弱村、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等。
第六条 帮促专项资金的帮促重点是低收入农户增收、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参保、农村工作指导员生活补贴、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帮扶慰问、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
帮促重点在实施期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疫情、台风等突发自然灾害,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要优先调整用于相关政策的资金保障。
第七条 帮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项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主要用于支持全区12个镇(街道)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0〕237号)文件执行。
(二)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参保。主要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包括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医疗补充保障。具体按照每年度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的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精神执行。
(三)农村工作指导员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区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生活保障。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第一书记、第十三批农村工作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的通知》(奉组〔2021〕66号)及第十四批农村工作指导员选派文件精神,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月。
(四)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全区行政村村内道路新建或修建,重点向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倾斜。根据修建或新建项目以及机耕路建设的长度不同等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按每公里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原有资源型机耕路修建的,根据投资规模量及公里数酌情安排,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帮扶慰问。主要用于支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后进村发展及其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安排补助资金,每年重点安排3-5个村,每村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六)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山区26县结对帮扶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山区26县结对帮扶工作 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浙农办发〔2021〕6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
第八条 帮促专项资金按项目分为低收入农户增收、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等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帮促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区总负责,镇(街道)抓落实,村为实施主体的三级负责制,并明确责任人。全面实行帮促项目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镇(街道)要对帮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加强指导服务,规范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帮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0〕237号)文件执行。
(二)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计划实施项目的村要将相关情况提交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向镇(街道)上报项目申报书。所在镇(街道)初审同意后,由镇(街道)将申报材料整理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村名单,最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立项确定项目实施村。
(三)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结对村要提前谋划乡村振兴项目,形成乡村振兴项目申报书,上报结对县农业农村局。结对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加强指导服务,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帮促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要求: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下达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镇(街道)要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完成。
(二)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项目申报、建设、完成情况下拨资金,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完成。项目实施村所在镇(街道)要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三)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原则上要在每年3月底前拨付完成。结对村所在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拨付帮促资金,原则上要在十一月底前完成拨付。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依据年度帮促专项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帮促专项资金补助当年项目,当年项目要求当年完成。如果没有按期完成,应要求限期内完成,再未完成的调整项目计划,重新安排项目,并控制安排下一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要分别做好帮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镇(街道)牵头邀请农业农村、财政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 帮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主要内容:①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②区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到位;③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④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⑤档案资料是否收集完整、装订规范;⑥是否落实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及措施。
第十七条 帮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归档资料: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0〕237号)文件执行。
(二)农村资源型机耕路(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申报书;村两委会会议纪录;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工资发放清单;票据、凭证等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其它必要资料。
(三)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项目方案或计划书;项目申报书;项目招投标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或协议书);项目决算书;总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效益评估、主要做法等);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帮促专项资金项目经区级审核确认后需按规划地点、规模和标准完成,对于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变更项目计划的,应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同意,方可调整和变更,调整后的项目必须保证在同批项目实施期内完成建设。原则上项目调整时间截至每年7月底。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帮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帮促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区级其他已印发的相关帮促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