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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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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奉化区科技局联合奉化区财政局印发了《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奉科〔202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下半年,区审计局对区科技局开展了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审计中对我局近年来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全区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力度,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区审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高新科3月份牵头起草,6月29号起草完成《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递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通过,6月30日先后区经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及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向社会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8月份,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9月5日,形成《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递交局党组会讨论正式通过。

四、重点内容

(一)区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4个计划构成。

(二)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奉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企业单位申报工业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6.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补助标准

(一)重大工业科技专项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30-50万元;

(二)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和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10-30万元;一般农业科技项目和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六、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有意向申报的企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在网上进行申报;

2.申报推荐。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须经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主管单位审查推荐。

3.申报受理。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4.项目评审。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估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

5.项目审核。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区科技局进行实地审核,会议讨论确定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额度。

6.公开公示。 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项目信息、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7.资金拨付。经费下拨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即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当年或次年拨付剩余资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七、监督管理

(一)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科技计划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列入“黑名单”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五)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对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和处理。

解读机关:区科技局

解 读 人:毛杏忠

联系电话:0574-89285307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