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097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097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山头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洪芳,住所:奉化区江口街道山头朱村。

经查实,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山头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5月起在本村东侧地块占用土地建造公共厕所一处,至同年6月完工。现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3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9平方米,建筑面积29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15平方米及一般农田21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3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洪芳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口街道各行政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奉江党工〔2020〕80号)复印件、关于*国孝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奉江党工〔2008〕16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求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求文接受本案调查及处理的事实;

3、代理人*求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过和基本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位置、建造情况等事实;

5、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现场状况;

6、违法用地勘测图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年-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规划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8、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9、影像图两份,证明建造时间等情况。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公共厕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根据违法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0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