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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69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69号
当事人:*康,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7,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新集乡洛河村。
经查实,当事人*康在奉化区西坞街道山下地村奉化中心粮库北边地块实施宁波云科时尚实业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工地清表过程中,于2022年8月11日晚上未经依法批准采挖泥卵石用于出售,数量为24方的运输车18车计432立方米。经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泥卵石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非法采挖泥卵石资源价值为2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开采出售泥卵石资源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况;
3、*坤东身份证复印件、*坤东询问笔录、*士常身份证复印件、*士常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晚上叫挖机工作人员采挖装运泥卵石资源的具体情况;
4、*靖东身份证复印件、*靖东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2022年8月11日晚上该场地存在开采泥卵石的事实;
5、现场勘查及开采数量认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的现场状况及开采数量;
6、价格认证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各一份,证明违法当时该地块泥卵石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当事人非法采挖泥卵石资源价值为21600元的事实;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开挖场地已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当事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16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6480元;罚没款共计280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