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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47B/2022-13556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10-26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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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规划中心)。住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街39号。

第三条  规划中心是经奉化区委编办批准,由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规划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区水利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相关工作;承担水利宏观课题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和审查水利综合和专业规划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规划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

第六条  规划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规划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的权利:

(一)提出规划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规划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规划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规划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的义务:

(一)支持规划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规划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规划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维护规划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规划中心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中共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肩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未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本单位行政议事决策机制为职工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传达贯彻;重大内部管理事项,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信息管理和规划研究3个内设机构,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主任,职责:主持规划中心全面工作,主管行政、业务、财务及人事等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利规划研究任务,及时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对上和对外的工作事宜,协调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局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副主任,职责:在主任的领导下,分管规划研究、信息管理等工作;及时落实组织编制和审查水利各类规划研究项目,承担水利宏观课题研究,协助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合规性审查,协助做好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等工作;承办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室,职责:负责规划中心出纳工作;负责规划中心文件收发和归档工作;负责规划中心人事资料的保管,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公共财物管理、中心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中心信息上报工作;承办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四)信息管理,职责:承担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文件及信息资料的收发、立卷、归档、整理、保管等工作;做好水利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库的建库、更新、维护和管理;负责中心车辆统一调配管理及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承办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五)规划研究,职责:做好水利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及其他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负责承担水利宏观课题研究;做好全区水利规划服务等工作;承办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如有必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办公室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和否决权;

(三)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五)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和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规划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规划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规划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章程》制定(修订)说明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2日制定(修订)了《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章程》,现就有关制定(修订)问题说明如下:

一、章程制定(修订)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在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中起到纲领性作用,是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实施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章程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重要内容,是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章程制定(修订)过程和法律依据

2022年5月,根据我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把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学习研究相关文件规定,成立章程起草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章程制定(修订)工作。2022年7月,完成了章程(草案、修订案)制定(修订),分别征求单位内部、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推敲,修改完善。7月20日,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7月26日,提交党政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和登记事业单位登录浙江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管理机关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向单位内部或社会公开。

章程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三、《章程》的框架内容

章程分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六条),包括制定(修订)《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来源、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至久条),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职工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条至十八条),包括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议事决策机构和制度、与群团组织关系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九条至二十八条),包括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包括日常经费来源、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接受、使用规则与办法等。

第六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七条),包括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及修改情形。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

第八条,附则(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包括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