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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5918/2022-1365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水运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2-11-17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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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228号

第三条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是经区委编办批准,由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航运畅通提供航务管理保障;主要承担辖区内的港政管理、航政管理、水路运政管理和港口开发建设及临港项目服务、船舶检验等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及权限 任免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港航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中共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党委领导下,成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党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支部内通报,听取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全中心事项。传达区委区政府、区交通运输局等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要指示;审议需提交上级领导决定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研究确定全区港航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以及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

2.港航建设管理事项。全区水运基本建设计划;港航养护管理计划。

3.港航行业管理事项。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调整等;对重大集体上访事件、治安事件、突发性事件、不稳定因素及发生特大事故的处理。

4.港航中心日常工作事项。研究分析并讨论决定和部署中心总体工作、专项工作、月度工作,总结各项工作落实检查执行情况;研究确定重要会议方案和重要文件报告文稿;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全面汇报。议题主办部门应全面汇报与议题相关内容。

2.充分讨论。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态度、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3.民主决策。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吸收并集中与会成员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支部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5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职责: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秘、重要会务、政务信息、信访、档案、保密、政务公开、行政事务、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负责中心预决算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工作;负责中心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中心干部教育培训、行业人才发展等工作;负责中心新闻媒体宣传、网络舆情等工作;负责港航行业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港航工程科,职责:协助开展港航发展战略研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负责港航经济、港航行业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港航行政审批的行政辅助工作;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投资统计等工作;承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港口经营管理和港口设施保安履约等方面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港口安全生产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航道保护和养护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等技术审核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水路运输科,职责:承担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市场监测运行及行业信用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水路运输规划编制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做好国家重点物资、交通战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节假日的水路运输;协助推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及水运行业发展。

(四)渔船检验科,职责:承担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做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渔业船舶设计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条件评价工作以及渔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五)安全法规科,职责:承担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维稳安保等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港口风险与隐患管理预控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智慧港航建设、数据资源和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协助推进水路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和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推进行业绿色发展,承担港口、航道、水路运输污染防治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推进船型标准化和水路运输装备等技术进步;协助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港航行业法治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行使审议权,向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福利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3.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进行变更,必须经职工大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资金使用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上报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奉化区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