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关于征求《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2-135923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11-0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浙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农业农村实际,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 话:88689088; 联系人:胡晓晖

    2、地 址:奉化区长汀路242号(奉化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

    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奉化境内投资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申请、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需初步设计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由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

    第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办理项目代码。

    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农业项目根据项目范围及资金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立项管理方式。

    (一)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以下简称《省核准目录》)的项目(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

    (二)未列入《省核准目录》的项目,项目单位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国企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实施备案后,需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备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国企投资农业项目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审批制,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为农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企投资农业项目资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企投资农业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项目评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其他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国企投资农业项目管理职责,并对国企投资农业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企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国企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应在企业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本条第一款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第七条   国企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备案后,需编制实施方案,并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或自主组织实施方案评审、概算评估并报备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实施方案报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单位应加强国企投资农业项目的前期管理,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实施方案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企投资农业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报备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备案,以及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总投资额在2000万及以下的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个环节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合并审批。总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审批。

    第十三条  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视项目复杂程度组织实施方案会审,并委托区评审部门进行概算评审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单位应加强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和投资估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重新办理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的。

    第十六条  国企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20〕55号)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章   国企投资农业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国企投资农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国企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参照《宁波市奉化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奉化区微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企投资农业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企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成果报备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农业投资项目、农田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3日征求公众意见,收到1条意见建议。

    有群众反映:建议农业投资项目立项统一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不要区分涉及初步设计的项目至发改部门立项。

    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实施权限为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不涉及初步设计,故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