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实施细则(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1〕203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2022〕8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奉农〔2021〕209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机械强农”行动,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产品

宁波市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产品为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等3个品目,其中,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按照《宁波市奉化区畜禽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执行;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按照《宁波市奉化区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二、补贴资金

宁波市中央新产品补贴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实施期限为2021-2023年度,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购机者在此期间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安装完成后,可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3)执行,在上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区级资金对部分产品实行累加补贴。实施期限年度内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

三、责任义务

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继续按照甬农发〔2021〕130号、甬农发〔2021〕20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要求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对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中央新产品补贴资金安排和资金下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手段,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申请审核、组织验收、资金兑付等职责,抓紧做好政策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要认真做好中央新产品田间实地验证,了解掌握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等。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确认,确保补贴产品质量。要督促生产企业履行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信息公开。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要公开中央新产品补贴信息,并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畜禽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2.宁波市奉化区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3.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4.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5.畜禽生产成套设备补贴申请表

         6.宁波市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申请表

         7.宁波市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附件1-7.doc